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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询意见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精神,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财税专业服务业在南沙集聚发展,打造“多种主体、连接港澳、接轨国际、共襄发展”为特征的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及人才高地,促进粤港澳高端服务业深度融合,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落户支持

 

(一)以南沙先行启动区中交国际邮轮广场为主体空间,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能提供会计、税务、审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进驻。

(二)对申请进驻时最近一次全国综合评价前50名、前100名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总部,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落户支持。

对申请进驻时最近一次全国综合评价前100名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落户支持。

(三)由港澳财税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由其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联营税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机构落户支持100万元。

 

 

第二条  税收优惠

 

(一)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集聚区内工作的港澳居民,符合条件的,可按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部分;外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对其在南沙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三条  人才支持

 

(一)对年度个人经营所得达30万元及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或年度股息、红利所得达30万元及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自然人股东,按照其个人经营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二)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士,按其在南沙该机构年度薪金收入的20%给予支持,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鼓励境内外持证。对于已获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的,并在南沙全职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对于境外持有本款前述证书的专业人士,鼓励其获取境内CPA(注册会计师)、TA(税务师)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支持。对于已获得境内CPA(注册会计师)、CTA(注册税务师)、TA(税务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间获取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并在南沙全职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支持。

(四)鼓励提升行业影响力。在南沙工作期间,入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全国高端(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省级高端(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南沙工作期间,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支持本款前述人才参评南沙区高层次人才,经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五)对港澳财税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联营税务师事务所股东的,每人一次性支持20万元。

(六)鼓励聘用港澳专业人才。机构聘用港澳专业人士且在南沙全职工作的,按3.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20万元。

(七)对机构新引进落户南沙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

 

 

第四条  引商支持

 

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引进优质企业。所引进企业在南沙注册后两年内,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可按引进企业年均利润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引商支持;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引进企业年均利润总额的6‰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引商支持,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执业支持

 

(一)支持经营贡献。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进驻集聚区后,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贡献额85%的经济奖励;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其贡献额95%的经济奖励。

(二)支持做大做强 。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批准入驻日起三年内首次被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行业协会评为全国综合评价前20名、50名、80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上市。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成功帮助注册在南沙的企业在境内、香港或国际挂牌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10、30万元。

(四)支持购买执业保险。按照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缴纳执业保险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帮助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

(五)支持混业经营。探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混业经营,创新财税服务业监管。

(六)支持信息化建设。机构进入集聚区后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总投入额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

 

 

 
第六条  合作交流

 

(一)港澳或国际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南沙区设立机构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内外财税等领域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进驻集聚区后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理事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南沙区企业供需对接。南沙区政府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加强战略合作,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深化交流合作。每年定期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推介会与财务援企活动,为促进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创造条件。

(四)深化与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交流合作,共同打造南沙专业服务集聚区品牌,合力推动南沙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联合举办政策宣讲、专业培训、技术探讨、交流沙龙等活动,探索实践与港澳同业的合作共融。

(五)鼓励加强财税专业服务业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在南沙区建设大湾区国际会计学院,加强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走出去”国际财税专业人才,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条  保障与服务

 

(一)办公用房补助。对人员规模数量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2023年进驻的补贴比例为100%, 2024年进驻的补贴比例为50%,2025年-2028年进驻的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机构实际支出。在南沙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规模按照购置额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二)对TSC(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5级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予以激励。包括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在税务机关购买财税服务时,列入考虑范围。

(三)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受委托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确定性服务,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四)开辟财税专业服务税务专区,探索跨境涉税服务多方协调和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政策服务机制,畅通跨境涉税服务渠道。

 

 

 
第八条  生活配套支持

 

(一)深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跨境同质,助力粤港澳三地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方便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财税专业服务人才享受广州市民社保待遇。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南沙人才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家庭医疗等各类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走出去”支持

 

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实质性经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经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主管部门认定,成功扶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其他事项说明

 

(一)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点击即可下载):

附件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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