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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 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

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精神,抢抓商业航天发展机遇,加快构建航天产业生态,打造中国商业航天新一极,促进广州南沙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经认定的商业航天领域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本办法扶持对象的经营活动须符合安全、保密、环保、统计等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泄密事件。

  第一条  研发创新支持。对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大于1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的、超过30%的商业航天企业,分别按照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2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补贴。

  第二条  航天器生产发射奖励支持。对在本区生产制造的商业航天火箭成功发射并入轨后,按100万元/枚给予奖励,每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本区生产制造的商业卫星成功入轨后,按重量给予1万元/公斤奖励,单颗卫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保险贴费支持。对商业航天企业在本区生产制造的火箭、卫星所购买的保险,按上一年度保险费用50%予以补贴支持,每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频率资源申请支持。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取得卫星频率,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予以50万元/份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规模化发展支持。对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的商业航天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于次年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第六条  产业联动支持。鼓励火箭、卫星产业协同发展,对区内商业航天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的商业航天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仅限用于企业自身运营),在企业本年度订单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其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专业化能力支持。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第八条  空间要素保障支持。保障技术领先且用地集约的省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开通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龙头企业打造航天特色产业园区,协同上下游关联企业“抱团落户”。

  对在本区入统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商业航天企业,该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出金额;该企业在本区租赁工业厂房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出金额。企业同时租赁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的,则合并计算场地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场地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多元融资支持。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在本区设立商业航天专项基金并引进商业航天企业落户本区。区内注册运营的商业航天专项基金直接持有本区企业股权超过3年且持股比例大于1%的,对于其受托管理该商业航天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申请时持股满3年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单个投资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 则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企一策”项目如需兑现本办法相关政策,应在签订协议中统一注明,不重复享受。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超过”“最高”“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申请本办法资金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均计算到万位(舍尾法)。

  (三)本办法第七条专业化能力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发展十条措施》、《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给予政策扶持。

  (四)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应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如被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奖励;被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立案处理的,暂缓奖励。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五)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申报要求由申报指引另行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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