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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推动南沙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全面上水平,促进高端产业和人才集聚,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产业和人才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包括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航运物流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产业政策以及高端人才、产业用地、项目引荐等产业促进政策领域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南沙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南沙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含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各领域产业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价、稽查、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九条 支持原则:

(一)支持对象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应与其对我区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带动、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

(二)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本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如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产业资金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申报机制,产业资金支持需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申报主体按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的要求,统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公告和标准化收件清单的要求,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正式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并同时抄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流程协调工作,采用限时办结制。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产业资金计划及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资料和拨款申请,进行查重复核后,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到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签订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出台的有关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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